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高教發促會”,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本地高等教育的持續發展及品質提升,推動高等教育領域的研究、經驗交流及資源共用。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9樓V。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由本澳從事高等教育的人員及該領域相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任何人士向本會申請、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並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被選任之職務或擔任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親身或透過授權人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或書面確認方為有效。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半數會員出席,會議方可舉行;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亦可應半數以上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或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簽署方式

具法律效力之文件,由理事長及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成員共同簽名,一般文件則按理事會議決之簽署方式生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各成員應於委任後履行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請辭,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會員大會補選後,候選之成員應立即執行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合法獲得之資產、捐贈、遺產及遺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出資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 解散

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