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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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高教發促會”,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不設存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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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本地高等教育的持續發展及品質提升,推動高等教育領域的研究、經驗交流及資源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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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9樓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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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會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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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由本澳從事高等教育的人員及該領域相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任何人士向本會申請、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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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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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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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喪失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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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架構 | |
| 第一節 會員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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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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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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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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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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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理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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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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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簽署方式 具法律效力之文件,由理事長及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成員共同簽名,一般文件則按理事會議決之簽署方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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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監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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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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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共同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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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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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會員大會補選後,候選之成員應立即執行職務直至任期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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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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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經費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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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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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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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解散 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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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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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
章程mc353652025-08-05T12:53:33+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