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促進會章程有關本會會員的規定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由本澳從事高等教育的人員及該領域相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任何人士向本會申請、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並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被選任之職務或擔任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
